温州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局(建设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技术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温州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现将本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温州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11 月17日

温州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技术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的基坑(槽),以及深度虽未达到4米,但存在厚回填土、厚软土层、吹填土等复杂地质条件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需严加保护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施工监测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开挖深度是基坑边外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场地原地坪最大标高至承台垫层底标高的高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开展深基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深基坑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建设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发包深基坑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应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得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监测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专项列出深基坑工程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依据。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危大工程清单、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等资料。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提供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的场地标高现状、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同期建设的相邻建(构)筑物施工情况等周边环境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组织向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交底。

第十条 对可能受深基坑工程施工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等,建设单位应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市政、供电、通讯、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业主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对现状进行调查记录、拍摄影像、布设标识,形成经各方认可的原状记录报告。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

第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工程停工且无法确保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回填等有效地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施工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共同做好沟通、协调、配合工作。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及专家共同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工程保险一切险种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风险损失。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浙江省《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96)和浙江省《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等技术标准,勘察成果应提供明确的土体参数建议值,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可包含在主体工程勘察中进行。当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复杂不能满足基坑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项勘察。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成果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加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当勘察成果不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时,应进行补勘。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熟悉并掌握我市有关管理规定,充分了解我市工程地质情况。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应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或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和浙江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 T1136)、《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 T1096)等技术标准,并根据地质情况、周边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优方案。

深基坑支护结构应采用统一的支护型式,尽量选择安全性能更高的支护型式。对支护结构刚度变化处应加强节点结构设计。

设计文件应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并给出施工道路、临时用房、洗车、大型设备及材料堆场等设施的建议位置。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土方开挖流程和施工工况要求。工况要求包括:分层、分区(块)施工的支撑形成以及土方开挖要求、拆撑要求和拆撑时对底板(中板)完成的工况要求。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应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要求进行设计,设计计算书中整体稳定性、抗倾覆计算参数等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国家相应规定。

项目(专业)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

第二十一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包括利用工程桩、地下室等结构构件)的基坑支护设计,应配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共同设计并加盖其执业印章。设计应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主体结构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前的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工作,当基坑周围环境情况不明时,不得出具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基坑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频率、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应对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进行监测,采用排桩作为支护体系的,应进行桩身变形监测。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中明确基坑周边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设计荷载限值,实施阶段基坑周边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值。在上述距离范围内,需搭设临时宿舍、办公用房、放置大型设备或堆放料具的,必须经设计单位专项验算、设计。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基坑周边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对变形敏感的建筑物或重要地下管线、压力管线时,不得采用具有挤土效应或施工振动较大的围护形式,如钢管桩、拉森钢板桩等围护形式。

第二十六条 深基坑支护结构一般不得超越用地红线,采用放坡及钢管桩、拉森钢板桩、SMW工法桩等可回收支护体系时,需超越用地红线的,应取得相关单位书面许可方可采用。

锚索、土钉严禁超越用地红线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土质为厚回填土、厚软土层、吹填土等深基坑工程,不得采用土钉墙或复合土钉墙支护形式以及大放坡支护形式。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或者周边环境、形状复杂的房屋建筑基坑应设置内支撑,内支撑必须采用整体性好、可靠性高的支撑体系,不得采用焊接钢管支撑。

第二十八条 开挖深度大于4米(含),土质为厚回填土、厚软土层、吹填土,不应采用单排桩悬臂支护体系;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土质为厚回填土、厚软土层、吹填土,不应采用重力式挡土墙和悬臂式作为支护体系;如周边环境对土体位移和沉降要求高的基坑工程,不得采用双排桩支护体系。

第二十九条 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土质为厚回填土、厚软土层(淤泥、淤泥质粘土、粉土等)、砂土(粉砂土)、软土与砂土形成的混合土(含砂淤泥、含淤泥细砂等)、吹填土等,或者周边环境比较复杂的房屋建筑工程深基坑时应采用二道及以上水平支撑体系,第一道水平支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内支撑。

第三十条 水泥土施工深度大于10米(含),其施工工艺不应采用单、双轴水泥搅拌桩或单重管高压旋喷桩,止水帷幕应优先采用三轴水泥搅拌桩。

第三十一条 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落实论证和审查意见,并出具落实情况书面说明。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论证,并根据最终确定的施工方案及现场反馈的信息全面复核设计方案,当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设计单位应当对原设计进行调整,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施工阶段的跟踪服务工作,与建设、施工及监测单位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深基坑工程关键环节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设计人员应及时提供现场服务。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设计单位应当主动参与研究、处理,并对原设计进行重新验算或者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施工图审查

第三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图同步审查和备案,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由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审查机构不得与被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送审时,应提供建筑用地红线图、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设计合同、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计算书、主体工程地下室主要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现场地形照片、实测标高地形图、周边环境情况等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查机构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设计资质的相符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合格后再组织专家论证,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专家论证由审查机构组织温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参与,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岩土、结构和施工专业的专家参加,对于特别复杂的项目也可邀请部分省级专家参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相关结构设计人员,基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会。开挖深度大于 10 米(含)的一级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应当至少邀请 2位以上省级专家参加,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会,并应邀请属地住建部门参加。开挖深度大于 8米(含)的一级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宜邀请属地住建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 专家组应当对设计文件和计算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和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第四十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和审查意见修改原设计文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设计文件的重大修改,不得降低原设计文件安全度,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审查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登记。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四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与设计工况一致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提交专家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应在温州市危大工程专家库中产生。

第四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基坑概况、编制依据、施工总平面图、施工进度计划表、主要施工工艺、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急预案及应急材料、支护结构验收、监测及检测、基坑降排水、土方开挖分区分块顺序图、支护结构拆除附图及回收、管理人员安排、施工机械设备安排等。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征得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同意,并按原审查程序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支护结构安全的重大变更,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由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承担,但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四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机构办理深基坑工程专项登记。深基坑工程专项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审查合格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及已经备案的审查合格书。

(二)经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

(三)经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监测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合同、监测合同。

第四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原地坪标高、周边建(构)筑物、管线、河道、回填土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构)筑物及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核验。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防范和遏制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抢险物资和人员。

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部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落实专人每天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巡查和监测并做好记录,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做好监测工作。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部门在深基坑进入关键阶段或深基坑出现险情时,应当落实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深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开挖分区、开挖方式必须与论证后的施工方案一致,严禁超挖;严禁土方开挖处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严格控制初挖时段的开挖边长及土方量。支护结构桩(墙)竖向受力筋需接长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及现行规范规程选择连接方式,保证连接质量,并保留连接过程施工录像资料供备查。

第五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按国家《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和浙江省《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 T1096)等规范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深基坑支护结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如分层、分区(块)开挖的基坑,必须进行分层、分区(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文件不相符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五十 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收集移交建设单位。

第七章 工程监理

第五十 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理细则应当明确旁站监理的部位和施工环节。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认,结合第三方监测单位编制的《深基坑工程专项监测方案》记录实施情况和并建立基坑状况专项巡视检查制度。

专项巡视检查制度应包括:检查人员、责任、频次、记录以及应急报告程序等。一般情况下,开挖深度大于4米(含)时,检查频次每天不少于2次。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时,检查频次每天不少于3次。

第五十条 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对基坑 3 倍开挖深度范围场地现状、已完成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设备、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应急物资、监测方案和评审意见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深基坑开挖令。

第五十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重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及时掌握各项监控监测情况。

(五)按照监理方案实行旁站监理,严格检查施工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各项检验、检测项目,做好日常监理检查记录。

(六)责令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出现险情的,及时下达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接受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七)审查深基坑工程质保资料,及时组织做好深基坑工程的各项验收工作。

第八章 工程检测

第五十 基坑工程未经质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验收。抽样检测部位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随机确定,抽样检测的数量、内容应按照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确定,当设计另有扩大检测要求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扩大检测。

第五十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十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一)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三)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六十条 检测单位应对检测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 检测单位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方案应结合设计文件、《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需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检测方案应满足分区验收要求。

第六十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第六十 检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

第九章    基坑监测

 六十四 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勘察资质,其业务范围,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

监测单位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监测单位不得与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六十五 基坑工程施工前,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要求和《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和基坑周边环境,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深基坑工程专项监测方案》,《深基坑工程专项监测方案》和《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同步评审,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认可后方可实施。

 当基坑周边有地铁、隧道或其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开挖深度大于10米(含)的深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自动化监测技术,能够实现监测数据自动且实时采集、传输、计算和报警,加强施工安全风险防范。

 监测单位应当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提出成果分析和改进建议,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深基坑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六十九基坑开挖期间、台风暴雨期间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况下,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监测,监测数据应在 24 小时内及时报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十条 当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测结果有明显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位分析原因,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提出处理意见。

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将分析评价报告提交给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监测报警数据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把深基坑工程作为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管,加强现场巡查或视频巡查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发现基坑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本规定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条  纳入住建部门管理的边坡、水利河道驳坎工程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温建技2009〔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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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手册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

2022-6-20 16:14:13

危大工程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2-6-20 16: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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