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浙建〔2022〕2号),现就做好2023年浙江省省级工法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统一汇总本单位完成的工法,每项工法提供申报电子文档资料1套,按以下编号顺序分别扫描成单独的PDF文件:
1.《浙江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表》(附件1);
2.《工法文本》,按《工程建设工法编制标准》(DBJ 33/T1268-2022)的要求编写,文本中要有不少于10张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有条件可附影像资料),文本统一用A4纸,标题用三号、内容用四号宋体字,行间距均为1.5倍,文本中不得出现编写单位及编写人的名称及相关信息;
3.如超出8年有效期重新申报的,另附原《工法文本》及批准文件;
4.企业级工法发布文件;
5.《工程建设工法工程应用证明》(附件2),以及应用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
6.《工程建设工法经济效益证明》(附件3);
7.如有工法关键技术的鉴定证明或与工法内容相应的工程技术标准,提供相应扫描件;
8.如有科技查新报告(工法关键技术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时),提供相应扫描件;
9.如有工法关键技术的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提供相应扫描件。
电子文档资料按序“打包压缩”并注明申报单位后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统一用U盘上报。
三、申报程序
1. 申报省级工法的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外企业为工法实践应用任一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工法进行审核并推荐上报至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四、相关要求
1.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本辖区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工法,并做好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2.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如已获得省级工法的,撤销其称号),予以全省通报,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2023年浙江省省级工法申报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扫描件和Excel格式)和企业申报材料(以电子资料形式)统一汇总后用U盘送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联系人:卢姗姗(省建管总站),电话:0571-81051740;叶家丽(省工程质协),电话:0571-81956272,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425号瑞祺大厦5楼510室。
附件:
1.浙江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表.docx
2.工程建设工法工程应用证明.docx
3.工程建设工法经济效益证明.docx
4.2023年浙江省省级工法申报汇总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来源:http://jst.zj.gov.cn/art/2023/4/14/art_1229159343_58932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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