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绍市建设〔2022〕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绍市建设〔2022〕51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基坑支护设计及开挖施工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前,应对影响范围(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3倍)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筑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在基坑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受施工影响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同时对第一视野内的建(构)筑物进行二等水准以上的沉降、倾斜观测。

三、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工程概预算应能足额保障基坑工程安全实施,严禁压缩合理工期、压减安全经费。

四、基坑工程采取专业分包的,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严禁建设单位将基坑工程肢解发包,严禁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以包代管。

五、除规范规定外,下列情况应按一级基坑要求设计:

(一)淤泥质软弱土、松散填土等软土地基中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8米)的基坑。(坑中坑开挖对基坑存在较大影响的以坑中坑开挖深度为准)

(二)围护体位于省、市规定的轨道交通、城市高架桥、文物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

六、除三级基坑工程可以由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单位设计外,一、二级基坑工程应由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者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设计,严禁超越资质设计。

七、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支护设计方案及支护施工图应当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本单位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当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含逆作法、两墙合一等),应当由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共同设计并加盖其执业印章,并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审核认可。

八、基坑设计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8米)且土质为淤泥质软弱土、松散填土、松散砂层的基坑工程应当采用二道及以上支撑。

(二)一、二级基坑工程禁止采用未施加预压应力的普通钢管支撑体系。

(三)采用土钉墙、锚杆、锚索等支护的基坑工程,锚固体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可回收锚索除外),并不得打入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下部和地下管线范围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开挖深度大于4米(含4米)且土质为淤泥质软弱土、松散填土、松散砂层的基坑工程,或周边环境对基坑位移和沉降要求高的基坑工程,禁止采用单一土钉墙支护。

九、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并纳入我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其中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凡基坑开挖深度在5米及以上(含局部开挖),以及基坑开挖深度虽在5米以下,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重要工程,支护设计方案均须经过专家论证。

(二)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申请通过“绍兴智慧建设”平台上报,论证专家应从绍兴市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中选取。如基坑工程在轨道交通、城市高架桥、文物建筑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需邀请相关单位人员一并参加论证会。

(三)建设单位在组织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前应组织专家组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优化意见。如已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论证并提出意见。

(四)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派员监督专家论证过程。

(五)支护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后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受监后,将支护设计相关资料提交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十、基坑开挖前应完成围护结构实体检测,实体检测应符合附件3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

十一、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工程在土方开挖之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质量验收,建设、监理、基坑设计、监测等单位参加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形成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质量验收意见,参加验收各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验收不合格或未组织验收的,严禁进行基坑土方开挖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在基坑周边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严禁搭设临时宿舍;原则上不允许搭设办公用房(如确需搭设的,须经基坑支护设计单位专项验算和专项设计)。

十三、施工单位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临时堆土堆物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验算后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并经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同意、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十四、基坑工程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安全使用期限(一级基坑不应小于两年,二、三级基坑不应小于一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复核,并由原方案评审专家组进行延期安全性评估,视情采取相应措施,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十五、基坑工程在轨道交通、城市高架桥、文物建筑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需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获得相关单位同意。基坑作业前,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作业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论证应提供资料

2.基坑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应提供资料

3.基坑工程常规实体检测项目表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2 日   

附件1 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论证应提供资料

1.项目建筑用地红线图、和基坑支护设计相关的土建施工图设计文件。

2.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基坑工程勘察成果。

3.加盖公章、注册岩土章的基坑支护方案设计论证文本以及相应计算书。

附件2 基坑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应提供资料

1.项目建筑用地红线图、和基坑支护设计相关的土建施工图设计文件。

2.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基坑工程勘察成果。

3.通过专家论证的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论证专家意见及设计回复。

4.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与设计工况一致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基坑支护施工专项方案。

5.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既有建(构)筑物的沉降及倾斜监测专项方案。

【绍兴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绍市建设〔2022〕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一、起草背景

绍兴市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变形控制难、影响范围大且时空效应显著。近年来,随着绍兴城市建设的发展与地下空间开发力度的加大,基坑工程呈现出平面尺寸大、深度深、环境条件复杂、保护要求高等特点,基坑安全事故频发。同时《关于市区深基坑围护方案设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为规范我市基坑工程管理,促进基坑工程的科学发展,在总结我市基坑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其他省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编制了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DB33/T1139-2017)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等标准规范,制定本通知。

三、制定过程

我局通过工地实地走访、电询、召开专家座谈研讨会等方式就我市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听取相关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等单位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也借鉴了杭州、宁波、温州、台州等周边城市的部分做法,经认真梳理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后,起草了本通知。并征求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起草内容的主要出发点:一是因原建设、建管两局合并,原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废止,对于其中仍然需要执行和明确的要求进行了保留;二是对于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已经明确,但实际工作中发现执行不到位的要求给予重新明确;三是考虑国家和行业标准中有关要求的普适性,结合绍兴当地地质条件、历年基坑事故险情和专家意见,对基坑工程部分安全管理要求予以强化和提高。

本通知主要内容概要:一是对基坑工程合理工期、总分包市场行为、支护设计企业资质、围护结构实体检测、 建立预警响应机制、论证和条件验收时须提供资料等方面予以重新明确;二是对基坑工程周边影响区、周边环境记录和观测、设计人员注册资质、支护设计方案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相邻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开挖条件验收等方面要求予以明确;三是对基坑工程的设计等级、支护设计施工、周边临时宿舍设置、规定区域外堆载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提高和强化。

五、适用范围

适用绍兴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六、施行日期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毛红卫/丁锦铭

联系方式:0575-85173017

危大工程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2-6-20 16:50:59

危大工程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全面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127号

2022-10-9 1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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