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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要求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建办质电〔202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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