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加强论证专家库中专家的日常管理,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提升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全面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127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总站)受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组建温州市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解聘、诚信管理等日常工作。温州市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市学会)协助开展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危大工程论证专家按工程类别分登记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工程。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综合类:含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深基坑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
(二)基坑类:含深基坑工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
(三)起重设备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工具式作业防护平台(又称爬架)。
第六条 危大工程论证专家按专业水平分为分普通专家和资深专家。
(一)普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在相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担任技术领导岗位;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业论证工作。
(二)危大工程论证资深专家
危大工程论证资深专家除符合上述普通专家的申报条件外应满足以下条件,且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权威性,经市质安总站组织审核后综合评选入库。
1.具备全日制本科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专业工作20年以上,或从事专业工作30年以上;
2.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甲级设计院等企业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岗位(退休人员应具备企业技术负责人岗位履历),教授级高工或特殊专业的可酌情考虑;
第七条 专家入库遵循个人自愿、单位择优推荐的原则,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专家可同时登记多个专业和工程类别。
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资料;
(二)除已退休人员外,申请资料需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质安总站(一个企业原则上申报人数不超过2人);
(三)市质安总站召集市学会等相关协会和部分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论证专家入库评审小组,对申请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工作履历、现任岗位等进行综合评选,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质安总站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由市质安总站发文公布专家库名单,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八条 尚未建立专家库的专业,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特殊的超危大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的专家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市质安总站可根据需要直接邀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邀专家。对于特殊专业但不满足本制度第六条资格条件的技术人员,市质安总站可根据需要作为特邀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专家库。特邀聘任专家和特邀专业技术人员由市质安总站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专家库,适当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聘进入温州市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接受市质安总站或市学会的邀请,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温州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活动;
(二)可作为行业专家参加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三)接受技术咨询和专项检查的相应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五)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独立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六)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拒绝签字;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制度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
(二)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
(三)按时参加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组织论证的单位;
(四)论证会前认真审阅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中提出公正、客观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签署专家组形成一致意见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
(六)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七)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为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八)按有关规定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九)严格廉洁自律;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组组长由资深专家担任,除履行第十、十一条权责外,还享有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专业素养,能独立的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形成客观、公正的论证意见;
(二)论证会前认真审阅专项施工方案,认为需要现场踏勘的,和另一名专家同行踏勘,其中深基坑工程必须现场踏勘;
(三)牵头负责对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是否按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填写审查意见;
(四)对参会的论证专家的德、能、勤、廉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向市质安总站和市学会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质安总站将逐步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对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对优秀专家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人员及时调整,并及时吸收年青的优秀专家充实专家队伍,同时不定期对专家论证质量进行检查。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质安总站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公布: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的,一年内无故缺席论证两次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收受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专家论证或过程评价情况的;
(四)在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中有不公正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的;
(五)隐瞒关系,违反回避原则,参加利益相关方项目论证的;
(六)由于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因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化,未及时告知,或故意回避,导致一年内三次以上抽选后无法联系到的;
(八)经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存在专家有失职行为的;
(九)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五条 论证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资深专家不少于2人),对于周边环境、结构复杂的超危大工程应要适当提高资深专家比例。
第十六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必须本人出席,公正、客观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专家组应形成意见一致的论证报告,并对论证报告的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质安总站将公开专家库专家基本信息和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地可参照本制度建立参超危大工程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各自辖区内参超危大工程的论证工作。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