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管理规定(浙人防办〔2021〕23号)

各市、县(市、区)人防办:

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统一规范是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识别、使用和保护人防设施资源的重要途径。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有关落实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2月1日起,新审批的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建筑专业战时平面图上明确人防工程标识牌的具体种类和安装位置,并汇总成标识标牌一览表,行政审批人员要做好相应的审查工作。

二、新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要将标识标牌是否按标准设置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内容,由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把关。人防资金投资建设的自建人防工程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安装,其它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

三、已竣工交付的人防工程,由属地人防办负责统一提升、完善,所需经费在人防经费中列支,于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更换。

附件: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管理规定.docx

标识标牌图片(对照文件)20220201.zip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 31日

标识标牌摘要(请点击下面“百度网盘下载”下载标识标牌图片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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